随环随查(扣)字〔2023〕4号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当事人 | 名称: 随县厉山镇正元纸品店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92421321MA4FYNEWQ7Q 地址: 随县厉山镇封江明华(厉山粮管所封江粮站内) 联系电话:18872981333 邮政编码: 441309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余正元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420619195201031613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该火纸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中“小造纸”企业,且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煤废气和工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环境构成威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其他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3 年3月 10日起至 2023 年4月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火纸生产线 | 1 | 条 | |||||
配电箱 | 1 | 个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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