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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查封、扣押决定书随环随查(扣)字〔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03-31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环随查(扣)字〔20236

        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当事人

        名称:黄**(塑料厂)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随县唐县镇

        联系电话:13597832136邮政编码: 441306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黄**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42900119790116****

        行政强制措施

        事实理由:

        经查,该塑料颗粒加工厂在位于随县唐县镇,生产加工塑料颗粒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有效收集,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沟渠中,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环境构成威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3321日起至 202342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设施、设备清单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管人

        存放地点

        加热设备

        1




        厂内

        主机开关

        1个




        厂内

        水洗设备

        1套




        厂内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告知事项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365bet安全上网导航_office365账号永久激活_Office365版本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202332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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