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查解字(2023)1号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杨* :
本机关于2023年2月 7日依法对你(单位)从事的餐饮废油加工项目中, 生产废水通过渗坑直接排放的行为作出:▉1、查封决定;▉2、扣押决定(随环随查(扣)字〔2023〕1号),2023年3月6日,我局收到你解除查封、扣押申请后,经核查,该厂己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解除。
特此通知
2023年3月7日
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杨涛 2023 年 3 月 7 日
执法人员签名: 魏亮 执法证号:429065 电话:13477338383
执法人员签名: 程子霖 执法证号428929 电话:1399785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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